吉林延边一男子在酒吧与一名女子搭讪,被女子拒绝后发生争执,致其面部多处骨折。该男子名叫张明,51岁。他被判犯有盗窃罪,出狱后接受了三年的社区戒毒。今年5月1日23时左右,他在延吉北山街一家酒吧喝酒时,试图邀请陌生女子徐红与其一起喝酒。遭到拒绝后,双方发生肢体冲突。判决书显示,冲突中,徐宏先击打张明的肩膀,随后张明将徐宏的头按在桌子上,用右手将其打倒在地。结果,徐红右侧颧弓骨折,眶壁狭窄,上颌窦前壁骨折,右侧第4、5肋骨骨折。伤害程度为轻伤二级。徐宏致电警方随后,张明并未离开现场。 5月17日,公安机关传唤张明接受调查。张明只承认将徐宏按在桌子上并推搡他,但否认有袭击行为。当日,张明向徐宏赔偿了经济损失5万元,并获得原谅。延吉法院认为,尽管张明最初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,但在庭审中他对自己的行为供认不讳,最终判处其有期徒刑11个月。一审判决后,延吉检察院提出抗诉,张明也提出上诉。检察院指出,原审判决认为张明自首是错误的,因为他虽然主动到案,但在侦查起诉阶段没有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,不符合自首规定。张明辩称两方在打架双方对伤情鉴定结果提出异议,申请重新鉴定,并询问徐红面部受伤是否为自伤。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,原审判决认定张明有自首情节,实为错误认定,应改为自首情节。因此,支持抗诉机构的意见,驳回张明的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。最终,延边中院撤销一审判决,改判张明故意伤害罪,判处有期徒刑一年。文章中人物均为化名。